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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日期:2011-03-14] 来源:福建拉链  作者:光阳 [字体: ]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新《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据悉,为了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适应《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加强专利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公布实施。修改后的《办法》突出如下特点:一是明确专利行政执法类型。专利行政执法类型有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3种。二是明确承办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人员的范围。新《办法》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三是明确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与结案时间。《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旧《办法》对管理专利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结案时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新《办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立案时间,由原来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四是明确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结案情形。五是明确当事人的听证权、申辩权等权力。
  新《办法》明确了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丰富了执法手段,增强了可操作性,是《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益补充,对维护正常的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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